新政策來了!企業所得稅,2021年1月1日起實行最新的稅前扣除標準!

財會人員注意了!

2020年即將結束,馬上就到2021年了。財政部發最新公告,從2021年1月1日起,對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稅前扣除,這些行業可以稅前扣除30%,政策延長5年!

一、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佈最新公告

新政策來了!企業所得稅,2021年1月1日起實行最新的稅前扣除標準!

二、以上公告重點提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是准予扣除的;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該43號文件是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的稅收優惠。

允許多15%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或者結轉。

2、菸草企業所做的菸草廣宣費仍不得扣除。

3、簽訂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廣宣費可以在本公司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集至另一方扣除。

4、此政策只是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政策的延續,執行時間持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的區別與聯繫

業務招待費是雙限額,除了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5‰外,不能不超發生額的60%,而廣宣費只有一個限額,而且扣除比例比業務招待費高。

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溝通對象):供應商、銷售方、主管部門等;主要是消費者

(客戶範圍):現有客戶;潛在客戶

(目的性):支出對象具有針對性經選擇後確定;支出對象不具有針對性,隨機確定。

(宣傳作用):不明顯;宣傳產品及企業形象

(支出構成):宴請、娛樂、禮品等;有償新聞宣傳、相關禮品贈送等

(會計處理):根據費用發生不同,可計入製造費用、期間費用等;一般由銷售部門支出的,計入銷售費用

(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除另有規定,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

(企業所得稅能否結轉扣除):不允許結轉扣除;當年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籌辦期間扣除標準):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

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1、職工薪金福利

A、工資薪金:一般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

B、殘疾人工資: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根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職工保險

A、社會保險費:符合規定範圍和標準的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B、補充養老保險: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5%

C、其他保險費:特殊工種職工人身安全保險費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保險費

3、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

4、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部分,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5、業務招待及廣告

A、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是准予扣除的。

B、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是准予扣除的;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30%是准予扣除的;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C、菸草企業不得扣除

6、捐贈

A、公益性捐贈一般規定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B、扶貧捐贈: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按照實際情況扣除

C、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D、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