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計算案例

個人所得稅計算案例

操作方法

(01)案例1小王9月份的應付工資爲15000元,需要扣個人承擔的各項費用1200元,工資在9月份發放,計算小王應納個人所得稅是多少?9月份發放的工資適用於35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個稅=(15000-1200-3500)×25%-1005=1570元

新個人所得稅計算案例

(02)案例2小王10月份的應付工資爲15000元,需要扣個人承擔的各項費用1200元,工資在10月份發放,計算小王應納個人所得稅是多少?10月份發放的工資適用於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個稅=(15000-1200-5000)×10%-210=670元

新個人所得稅計算案例 第2張

(03)2018年度年終獎怎麼計算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麼時候發放更合理?所謂個人所得稅,應以“所得”時間作爲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而不是以“應得”作爲納稅義務產生與確定的時間。《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的邏輯即爲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與收取的確定以“實際取得”爲原則。這一問題確定之後,那麼2018年度年終獎應該什麼時候發放也就明確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適用2011年版《個人所得稅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對於個人所得稅採取按“月”徵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適用老政策確定的計算方式,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2019年1月1日之後(包括當日)發放的年終獎,以“實際取得”爲原則,已經構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應該分攤到2018年的各個月份,反而應計入2019年所得,與2019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一起納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萬元免徵額以後根據餘額區間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原本是3%的稅率,也許因爲納入2018年年終獎,變成適用10%,甚至20%的稅率。總之一句話,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並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終獎在2019年1月1日之後發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反而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併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