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覈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 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聯營企業; 股份制企業; 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

稅法獨立原則

(01)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獨立於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這一規定簡稱稅法獨立原則。這一原則在稅前扣除中的適用產生了稅會差異,如工資、薪金支出、職工福利支出、業務招待費、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涉稅事項均會產生稅會差異,企業這些涉稅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需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原則 第2張

(02)爲了協調稅會差異,國家稅務總局以規範性文件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了稅法獨立原則的適用標準,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和15號公告第八條的規定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的補充解釋。主要體現出以下兩點內容:

(03)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致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致主要有兩種情形:稅法規定了低限標準,企業的會計處理不低於此標準屬於符合稅法規定;稅法規定了高限標準,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不高於此標準屬於符合稅法規定。

(04)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仍應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對於因稅會規定不一致產生的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均應進行納稅調整,不涉及適用15號公告第八條規定的問題。

權責發生制原則

(01)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爲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與收付實現制原則不同,這一原則要求以是否權屬於當期,權屬於當期的金額多少作爲企業稅前扣除的確認計量標準,避免了以是否支付、是否取得發票等易被人爲操作因素對稅前扣除確認時間和金額的影響。正確運用這一原則既可以維護企業的合法稅收利益,也可以避免出現稅收政策漏洞。如:某企業2013年取得2011年發生的10萬元設計費發票,2011年該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15%減稅的稅收優惠,2013年不再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適用25%的稅率。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該筆設計費應扣除在2011年,產生抵繳1.5萬元(100000×15%)稅款的效應;如不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將設計費扣除在2013年,則會產生抵繳2.5萬元(100000×25%)稅款的效應,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出現政策漏洞。

(02)在稅收實踐中,對企業以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追溯調整,均是適用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例如在稽查中,對於檢查出以前年度少計收入、多計扣除、少繳稅款等行爲,均應按被檢查年度企業適用的政策計算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如被檢查年度企業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檢查出當年因少計收入、多計成本而調增的納稅所得也適用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又如企業在2013年補繳2010年因少計營業收入而應繳納的營業稅,補繳的營業稅應在其納稅義務發生年度(2010年)扣除,而不是在稅款繳納年度(2013年)扣除。

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

(01)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明確了稅前扣除應遵循相關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

(02)相關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是確認企業支出能否扣除的主要標準,這兩項原則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和不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不得從稅前扣除。在具體適用中,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贊助支出作爲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從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着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爲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03)34號公告第三條規定,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作爲與企業取得收入相關和合理的支出,可以作爲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除上述政策規定外,在實務操作中,按照相關性的原則,對企業負擔的投資者或職工個人生活費用、報銷職工個人的通訊費、支付給離退休人員工資及補貼一般均判定爲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得從稅前扣除。

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原則

(01)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了稅前扣除的支出應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原則。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原則是,企業確認支出應在當年度一次性扣除,還是按受益期扣除。

(02)在實務操作中,對於企業所得稅法未明確規定屬於資本性支出還是收益性支出的涉稅項目,企業可根據支出的受益期進行合理判斷。如企業自有房屋發生裝修支出,裝修的受益期確認爲2年,裝修支出可按2年攤銷。如受益期爲5年,則裝修支出可按5年攤銷。

憑有效憑證稅前扣除的原則

(01)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不得在稅前扣除。按照34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覈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上述政策體現了應憑有效憑證稅前扣除的原則,體現了以票管稅的稅務管理理念。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指的有效憑證,不僅包括髮票,也包括財政部門監製的行政事業收費票據、企業自制的工資單等自制憑證等等。

(02)綜上所述,上述五項稅前扣除原則,規範了稅前扣除在時間和金額上應遵從的標準。其中,稅法獨立原則規定了扣除的範圍和標準;權責發生制原則、區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則規定了扣除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性和合理性原則、憑有效憑證稅前扣除的原則規定了涉稅項目能否扣除。除另有規定外,企業的扣除項目應同時滿足上述五項原則的規定纔可以稅前扣除,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