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在我們生活中,很多東西都是有專利的,專利權是屬於財產權的一種。而大家都知道專利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在專利轉讓過程中也會涉及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問題,那麼大家知道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嗎?

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爲”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一。一種觀點認爲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爲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爲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並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並不能成爲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專利法對此規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論採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

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第2張

由於登記和公告並列成爲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後於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後,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針對這兩個問題,經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後的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轉讓合同生效注意事項

就專利權的轉讓,原專利法第10條已經做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這就首先要求了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者採用口頭或其他非書面形式的合同,則轉讓無效。其次,該條還要求轉讓合同應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否則轉讓也是無效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爲專利權是由國家的專利行政部門經過審查而批准的,其授予經過了登記和公告。同時,專利權的法律狀態不僅涉及轉讓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到公衆的利益,其變動應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衆。實踐中,一些人認爲只要雙方簽訂了轉讓合同,受讓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專利權,而到專利局登記只不過是一種備案,可有可無,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衝突,也會給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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