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網路侵權賠償數額是多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就理所應當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在現實中,由於網路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著作權侵權體現為網路侵權,很難界定賠償主體。那麼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主體是誰?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

操作方法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

為了合理分配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同時又能促進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新頒佈的《資訊網路傳播保護條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規定了四種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自動接人服務、自動傳輸服務的,只要按照服務物件的指令提供服務,不對傳輸的作品進行修改,不向規定物件以外的人傳輸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網路傳輸效率自動儲存資訊向服務物件提供的,只要不改變儲存的作品、不影響提供該作品網站對使用該作品的監控、並根據該網站對作品的處置而作相應的處置,不承擔賠償責任;三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向服務物件提供資訊儲存空間服務的,只要標明是提供服務、不改變儲存的作品、不明知或者應知儲存的作品侵權、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刪除侵權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四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搜尋、連結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連結,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作品侵權仍連結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賠償主體? 第2張

網路侵權賠償數額是多少?

網路著作權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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