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要哪些手續

名字是公民最重要的身份信號,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的名字存在歧義或者生僻字,給生活帶來了一定困擾,可以向派出所提出改名字。我國對公民變更姓名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那麼公民改名字要哪些手續呢?本文將做介紹。

改名字要哪些手續

改名字的手續

(01)變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戶口所在地進行辦理,需要帶着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元建議及複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着收養證。

(02)上述材料準備好了,就向派出所戶籍科提交,然後是派出所自己經過調查審覈,確認無誤後,上報地方分局進行再次審覈。還有就是之前的名字會在戶籍頁“曾用名”一欄中體現。

(03)改名字的審覈結果會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會得到通知的。還有就是改名字在我們的現行法律之內,是隻能修改一次的。

改名字的要求

(01)現實生活中,改姓主要發生在隨父姓還是隨母姓的更改,以及收養關係變更或者是涉外婚姻,再或者就是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的情況,這樣是允許改姓的。

(02)改名字也是有條件範圍的,第一,小孩子的乳名改爲學名的; 第二,名字當中有不常見的冷僻字的;第三,名字出現歧義甚至是容易讓人誤解甚至是帶有不良含義的。

(03)不能更改名字的情況,包括了正在進行民事糾紛、收監服刑、在校的大中專學生,還有就是個人的信用記錄有嚴重不良記錄的。還有就是之前變更過出生日日期以及身份證號碼變更的,是不允許改名字的。

(04)公民變更姓名,如果是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