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破產了怎麼辦

銀行破產了怎麼辦?

銀行破產了怎麼辦

在這裏講下王先生的親身經歷:

這一天,王先生一大早就起來,他準備趕在銀行開門之前排隊取款。沒想到的是,銀行門口早已圍了一羣人,正在看門上貼的一張公告:“因經營不善,本銀行從即日起進入破產程序。請相關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進行登記。”“哎呀,銀行也會破產呀,我的存款呢!”王先生大叫一聲當即昏過去了。當然,這是筆者想象的未來銀行破產時的情景。其實,這一天離我們並不遙遠。

據報道,《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啓動,作爲中國銀行業法規條例的重要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年初已納入了《國務院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

早在2007年,銀監會就啓動這一條例的起草工作,這一工作之所以停頓,是因爲2009年金融危機的爆發。金融危機爆發後,由於國際金融業的劇變,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當時正在起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如今,《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的起草工作重新啓動,表明政府對中國銀行業市場化的退出機制有了新的認識和戰略部署。

作爲企業商業銀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然有生有死,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的。但是,銀行又不同於一般的企業,金融機構有着一定的社會性,銀行破產涉及的利害當事人衆多,社會影響面廣。因此,銀行破產要慎之又慎。

從這個角度說,《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重啓意義非凡。

由於法律缺失,目前,我們還不敢讓那些該破產的銀行破產。1998年6月21日海南發展銀行的行政關閉,13年來至今仍在清算過程中,仍沒有實施破產程序。現行對破產危機銀行的非破產化的處置,除了有道德風險方面的問題外,還掩蓋了破產危機銀行的危機與風險程度,而且進一步強化了對非法律因素的依賴,破壞了本就薄弱的銀行法治與市場約束,增加了處置破產銀行的社會成本。

《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條例》之所以遲遲未能推出,一個重要的原因與之銜接的相關法律缺失。業內普遍認爲,存款保險制度是銀行破產製度實施的先行條件,也是銀行市場化退出機制的一個重要支柱。不過,銀行破產立法是一個系統法律工程。銀行信用分類、風險分類等銀行分類立法也是銀行破產立法實施的基本前提。因此,加快相關立法工作是推動銀行破產法實施的必由之路。

對於瀕臨破產的銀行,該破產卻不破產的,容易引發系統風險,從而最終引起經濟的衰退和社會的動盪。20世紀90年代日本銀行的鉅額不良貸款,導致了銀行風險危機加大,由於沒有及時啓動破產清算程序,最終加大了該國銀行的損失,以至很多銀行機構紛紛破產倒閉。

美國FDIC的數據表明,2010年美國共有157家銀行破產,創下自1992年以的歷史最高紀錄。美國銀行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長期積累的問題沒能得到有效解決是導致其大量破產的原因。

因此,中國銀行業應該在前車之鑑的基礎上,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安全、高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金融機構的破產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