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流程圖

民事訴訟的參與者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等,與該民事糾紛案件有關的人員。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民事訴訟程序流程圖的具體內容,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民事訴訟流程圖

操作方法

(01)如果是作爲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確定好管轄的法院,準備好立案的材料。1、材料如下:1)、起訴書,具體內容參考網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什麼的,具體的訴訟請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實和理由,這裏要注意2點,一是管轄的法院有爭議的,可以先不填寫,確定法院能受理後再填寫,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2)、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如果原告是企業的話,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同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業的話,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張被告的工商登記信息,確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規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蓋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網上查詢的書面信息,可以上當地的工商局紅盾網查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詢問一下4)、證據的複印件,如果證據較多,可以單獨列一份證據目錄5)、如果聘請了律師,還須提交一份民事委託書注意事項:1)、如果是離婚案件,還要提交結婚證複印件2)、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的份數是被告人數+1,可以自己單獨打印一份留用。3)、證據原件由當事人保管,律師只保留複印件,證據最好複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4)、立案時,可以當事人本人去,或者委託律師去,本人去,民事委託書可以先不提交,等開庭時提交5)、每個法院立案時間不一樣,尤其是下午時間差別很大,週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審結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時間。2、法院如果審覈通過,可以受理,就會給當事人開訴訟費的發票,去收費處交費,如果不涉及財產,訴訟費不會很貴,涉及了財產,按相關規定計算,訴訟費的計算可以上網參考專門的訴訟費計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額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這個也要事先問清楚,因爲只有順利交費,才能繼續辦理受理的手續。3、交費完畢,法院會讓你填寫立案的受理通知書,一張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張是證據,一張是受理告知書,一張是訴訟材料,告知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階段就結束了。

民事訴訟流程圖 第2張

(02)第二步,法院將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會告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會另行通知,在這個階段,是雙方提交證據和書面答辯的階段,這時可以委託律師前去查閱對方提交的證據和答辯狀,爲開庭做準備。

(03)第三步,法官通知開庭的時間,雙方出庭,進入實體審理的階段1,法官覈實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雙方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如果有第三人的,覈實第三人的情況。開庭的時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聽席,離法官近的人爲主要的發言人。法官宣讀法庭紀律,告知原被告雙方權利義務,法官和書記員的基本情況,詢問雙方是否要申請回避。2,開始法庭調查階段,先由原告宣讀起訴書,有的法庭簡化了這個階段,如果和立案時提交的起訴書一致,則不用當庭宣讀,然後法官詢問訴訟請求,就起訴書中提及的問題詢問原告,接着被告進行答辯,法官詢問被告,這個階段時間不會太長。3、進入舉證質證階段,如果證據提交的太多,法官會要求休庭一會,讓書記員先行輸入證據信息。輸入完畢程序繼續進行,先提交原告的證據,交給被告一一質證,被告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證,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質證完畢,交由原告對被告提交的材料質證。4、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就之前發現的問題進行辯論,可惜這個階段我一直沒看到,因爲很多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要麼證據不充分,要麼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官一般就省略了,直接讓雙方發表代理意見,原告先行發表代理意見,然後是被告,代理意見也可以庭後提交。大致的流程就是這樣,實踐中有些程序會省略,尤其是基層法院,大多是獨任審理,案件本身不復雜,所以程序相對來說就不太重視了。5、最後書記員整理好庭審筆錄,交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如果雙方還有證據要提供,或者法官覺得有些情況還需查清楚,可以延期審理。雙方等待下一次開庭時間,對於一些需要法院去調取的證據,可以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注意事項:1、開庭時質證的證據需要帶上原件。2、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需要經驗和技巧,尤其要注意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3、對於庭審筆錄,一定要查看對我方有利的內容是否記錄。4、庭審過程中,法官會詢問雙方是否有調解的意圖和條件

(04)如果是被告,還要注意其他事項1、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如果沒有,向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2、答辯期內可以選擇是否提交答辯狀。

民事訴訟流程圖 第3張

(05)其他程序的選擇問題1、先予執行程序,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2、申請財產保全,分爲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和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訴前一般不會支持,只能在起訴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一般法院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大多數法院要求是金錢擔保。

(06)執行程序問題(一)執行根據1.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1)法院製作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支付令和決定書。(2)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3)法院製作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和執行令。(4)法院製作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2.其他機關製作的法律文書(1)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2)公證債權文書。(二)執行管轄1.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民訴》第201條(修訂);(1)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製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負責執行;(2)考法:二審法院所作的先予執行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2.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3.以上兩個法院都有執行管轄權,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執行》第15條改變了《意見》第256條的規定)4.變更執行法院 《民訴》第203條(修訂)(1)條件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②申請: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①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督促執行令。②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裁定5.管轄權異議:《執行程序解釋》第3條(1)異議時間: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2)處理方式:①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注意起訴時是移送);②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3)可以複議:向上一級人民法院。(4)不停止執行: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三)對執行標的的異議1.執行異議的條件 《民訴》第204條(修訂) (1)執行過程中;(2)提出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3)針對執行標的;《執行程序解釋》第15條2.程序問題 《民訴》第204條(修訂);《意見》第257、258、264條;《執行》第70-75條(1)異議一般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也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2)審查期限: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內審查;①執行法院應當進行實質性審查,以確認異議人是否真的對執行標的享有權利。②審查期間可以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但不得進行處分。(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①審查認爲異議成立的,由執行員報請院長批准中止執行。②中止執行應當限於案外人依該條規定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範圍。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不應中止執行。3.對裁定不服的救濟:(1)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①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審判監督解釋》第5條②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案外人應爲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爲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爲當事人。《審判監督解釋》第42條(2)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的訴訟,均由執行法院管轄。《執行程序解釋》第18、22條(四)執行措施1.遲延履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民訴》第229條: (1)給付金錢義務:雙倍債務利息。《意見》第294條(2)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意見》第295條 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2.侵犯名譽權案件 《名譽》第11條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爲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有關情況公佈於衆,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3.執行通知 《民訴》第216條(修訂)(1)通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2)例外: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4.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 《民訴》第217條(修訂)(1)前提: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要求: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3)責任: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關聯考點: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強制措施 《民訴》第103條(修訂)(1)共有三種措施:罰款;拘留;司法建議。(2)有順序的要求:罰款後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3)司法建議可以與罰款或者拘留同時適用。5.國家執行威懾機制 《民訴》第231條(修訂)(1)情形: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2)措施: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