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絡著作權?

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絡著作權?21世紀以來互聯網一直在不停的飛速發展,這爲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時代使得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這爲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困擾。雖然我國先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來對網絡著作權進行保護但是該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那麼在這樣一個信息時代該怎麼保護網絡著作權呢?

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絡著作權?

操作方法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責任。《網絡著作權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爲,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絡著作權? 第2張

“通知與刪除”與“反通知與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併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爲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授權許可制度。《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權人基於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作品在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法》確立了該制度,《網絡著作權解釋》中第三條也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並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當認定爲侵權。”

技術保護措施及例外。《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爲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衆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爲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該條例第十二條則明確了可以避開技術措施的四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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