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優先權如何使用?

工具/材料

商標

操作方法

第一次申請必須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家提出。同我國簽訂有互相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的國家;同我國共同參加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公約的國家;依照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對我國國民給予優先權的國家。

作爲優先權基礎的申請必須是第一次申請

申請人第一次向哪個國家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則只能依據在該國家的第一次商標註冊申請請求優先權。如滿足以下條件,則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根據《巴黎公約》也可以被視爲第一次申請:後來的申請與第一次的申請屬於相同的主題;第一次申請未交給公衆閱覽,未留下任何權利,而且在後來的申請提出之前已經放棄、撤銷或者駁回;第一次申請沒有成爲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第一次申請必須得到受理

如基礎國的商標註冊申請被受理,即可以此爲基礎在其他國家進行優先權申請。

提出優先權申請的申請人必須和第一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爲同一人。

商標優先權如何使用?

要求優先權的前後兩次申請必須是就相同商品項目以同一商標提出的。

商標優先權如何使用? 第2張

必須在所規定的優先權期限內提出優先權要求。

商標優先權如何使用? 第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