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可以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概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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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 、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也就是說在英美法系當中,構建有陪審團制度,但我國適用的法系是大陸法系,一般是沒有陪審團制度的。

陪審團制度可以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概率嗎

我國仍然存在相當數量的冤假錯案。其形成原因就是,司法人員的非法取證,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等方式非法獲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證人證言,是形成冤假錯案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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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法治環境和市場環境都不完備的情況下,有些人因利益糾紛而利用司法機關的權力加害於對方,而司法機關中的個別人則爲自己謀取私人利益,利用公權力達到個人非法目的。因此,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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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如果適用到我國的案件審理當中,究竟能不能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有賴於陪審團的總體水平跟素質。必須選取經驗相當豐富的法律工作人員,才能從客觀的角度去評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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