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在其直播間唱歌侵權嗎?

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最大的問題不是是否構成侵權,而是詞曲版權人對如何維權的問題無計可施。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收到各種名義的打賞,所以屬於收費表演,不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經詞曲著作權權利人許可進行表演的,理論上主播有侵權之嫌,直播平臺也有構成共同侵權的風險。但問題來了,對這種使用作品的方式,權利人維權成本會非常高。

網絡主播在其直播間唱歌侵權嗎?


網友認爲:

直播者和直播平臺的商業營收性質並不是免費的。詳見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情形中免費表演的解讀和相關司法解釋。


需要,選拔賽不播出的不需要,只要是播出收取觀衆門票的,都需要徵得原曲作者表演者等的同意。


侵不侵權要看規模,利益驅動,那些小平臺,沒啥油水,即使侵權也是沒辦法,難不成你把所有盜版軟件都消滅,那需要多大的投入,而且效果也不一定好。

和歌手不會揪着馬路上賣唱說你侵權一樣(真碰見唱自己歌的流浪歌手說不定還會上去一起唱,比如林俊杰,當然著作權歸詞曲作者被沒被買下來另說),靠打賞掙錢的一般沒有去維權的,和靠賣票賺錢的商演不一樣(比如旭日陽剛禁唱春天裏)


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