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機動車駕駛證是不是犯罪了?僞造證件有什麼規定?

爲打擊針對身份證件的相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一是將身份證件的範圍由原來規定的身份證擴大到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二是將針對身份證件的犯罪由“僞造、變造”修改爲“僞造、變造、買賣”,三是增加了罰金刑。該案在對身份證件的合理界定及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上詮釋了《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要求,具有良好的社會意義及教育意義。

僞造機動車駕駛證是不是犯罪了?僞造證件有什麼規定?

法妞網友諮詢:
僞造駕駛證怎麼處罰?
劉丹律師解答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1) 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劉丹律師補充:

加強對機動車車輛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同時規定機動車登記後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等,都是登記制度和機動車管理中重要的內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預防、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環節。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等弄虛作假行爲,目的一般是爲了規避交通法規,如不按道路指示標識駕駛、闖紅燈、超速行使等,這些行爲一方面使有關管理部門無法掌握車輛的真實情況而給予相應處罰,另一方面也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嚴重威脅其他交通參與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對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劉律師結語:關於被扣留機動車的處理,2004年國務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爲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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