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返還,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

按照我國傳統的風俗習慣,在結婚時,男方需要向女方贈送彩禮,但是如果婚約反悔,或是雙方結婚後又離婚,對於彩禮這部分財產怎麼處理,是否需要返還?看完本文,您就會找到答案。

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返還,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

一、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01)我國婚姻法中並沒有規定彩禮,也沒有任何法律對彩禮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彩禮就是男方爲達到與女方結婚的目的而依當地習俗給予女方的財物。在彩禮的認定上,應當與一般的贈與行爲區分開來。在一般的贈與當中,動產經過交付、不動產經過登記之後,無法定情形是不能撤銷的。比如說雙方在談戀愛過程中男方自願爲女方購買的禮物,雙方家長見面吃飯等消費,都應當不屬於彩禮的範疇。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如果男方在給付彩禮之後,女方並沒有與其結婚,或者雖然結婚了但是並沒有實際共同生活,彩禮不予返還則顯失公平。

(02)彩禮的返還要進行嚴格限定。首先,當地必須要具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如果沒有該風俗習慣,僅僅是男方爲了掙面子、顯排場,自願贈與女方一定財物,則不能要求返還。其次,看是否締結了婚姻關係,如果在給付彩禮之後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退還。再次,在締結了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彩禮的返還要以離婚爲前提。

二、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01)二、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作出瞭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爲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係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係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於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係)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並沒有規定。以上是根據現行法律及解釋中對彩禮返還問題的分析。在現實的審判中,離婚時彩禮是否需要返還,具體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來判斷,只靠自己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尚不足以解決問題,最好諮詢律師,他會告訴你實踐中如何認定彩禮返還的問題,更有效地保障您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