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0條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補辦條件:要求遺失補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需先行登報申明作廢,並按規定攜帶所需申請材料。
操作方法
(01)到當地地市級以上的報紙刊登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遺失的聲明,遺失聲明需要填寫的內容: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有些地方可能有特別指定的報紙,具體可以諮詢當地稅務局.預計時間:3天
(02)提交以下材料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補辦申請:1. 《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一式兩份),可以從網上直接下載;2. 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複印件;3. 原未遺失的稅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
(03)等待稅務機關審覈材料,如果沒有問題則發放受理回執。
(05)製作《稅務登記證》與送達
特別提示
需要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市級以上的報紙纔可以
準備資料齊全,可先想當地機關諮詢清楚,再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