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級外交關係什麼意思?

“代辦”是由外交部長派遣的,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而大家熟悉的“外交大使”,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代表。理論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和“代辦”,將外交關係降到代辦級是較嚴重的外交冷卻信號,再往下發展就只能是斷交了。

代辦級外交關係什麼意思?

外交部2021年11月21日發表聲明,針對立陶宛不顧中方嚴正抗議和反覆交涉,允許臺灣當局設立“駐立陶宛臺灣代表處”一事,中方表示強烈不滿和嚴正抗議,決定將中立兩國外交關係降爲代辦級。消息一出,網友同時發問:什麼是代辦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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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爲“代辦級”?

代辦,又稱常任代辦。大家熟知的外交大使,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代表,而代辦則是由外交部長派遣,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1954年以後我國先後與英國、荷蘭根據雙方政府協議,曾互派代辦,其任務是繼續談判建立外交關係事宜並辦理僑務和商務業務。這是建立正常外交關係前的一種特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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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變:

代辦本意是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一名低級別外交官代爲辦理各種必要外交事項,在1815年後演變爲最低級別的外交關係。如兩國長期保持代辦級的外交關係,則表明雙方的外交關係是不完全的。代辦的“代”字不意味大使、公使的代理人,原詞也無此含意(臨時代辦的“代”字才真正具有代理的含意),代辦並無外交全權,只能受命辦理最基本的外交事務,並對僑民提供必要的外交服務和領事保護。

將外交關係降到代辦級是較嚴重的外交冷卻信號,再往下發展就只能是斷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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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的等級和分類

確定外交代表的等級是建交雙方在同意建立外交關係時需要商定的要點之一。外交代表的等級應是對等的,並且明確見之於建交公報或其他建交文書中。理論上外交代表有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和代辦。

(一)特命全權大使

簡稱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代表,系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並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禮遇。在現代外交實踐中,互派大使級外交代表是各國通行做法。

國際上與大使列爲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還有高級專員。高級專員是英聯邦各成員國之間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女王爲元首的英聯邦國家之間,高級專員由總理向總理派遣。

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級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岡教皇派出的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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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命全權公使

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只是其所受禮遇次於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相同。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任命特命全權公使一級的外交代表已越來越少,絕大多數國家都把特命全權公使升格爲特命全權大使。我國建國初期曾與北歐一些國家互派特命全權公使,後均升格爲大使。目前各國駐外使團多設有公使這一職銜,但與這裏所說的特命全權公使不同。大使館內的公使是外交代表機關中在禮賓次序上僅次於大使的一級外交官員,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樣,無需事先徵得駐在國的同意。

此外,列爲特命全權公使級外交使節的還有教廷公使,其派遣情況與教廷大使相同。

(三)代辦

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區別於常任代辦,臨時代辦是在使館館長休假、離職、因故不能視事時,臨時代理主持館務的外交人員。臨時代辦不是外交代表的一個等級,一般由外交代表機關主管政務的外交人員中級別最高者擔任。外交人員被任命爲臨時代辦均不必事先徵得駐在國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