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名譽權侵權行爲?

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
名譽,俗稱名聲,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風等的綜合評價。一個人的名譽直接關係着公民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尊嚴。
公民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爲的依據:
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爲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

怎樣認定名譽權侵權行爲?

步驟/方法

(01)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爲的構成要件須具備:1)侵權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的名譽、人格。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於他人名譽、人格的話,並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爲。2)客觀上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爲。3)侮辱行爲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衆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4)侮辱行爲須具有針對性,即是針對特定的人實施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爲。

(02)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爲。誹謗行爲須具備以下條件:1)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2)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損的行爲,包括以捏造、誇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爲來降低對該公民的社會評價。3)誹謗行爲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03)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爲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法院可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之於衆,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輕重對其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可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爲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爲被告;對作者和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爲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爲隸屬關係的,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爲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