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及注意事項

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及注意事項

步驟/方法

(01)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②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儘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

(02)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繫。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爲: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爲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03)關於同命不同價問題。由於城鎮收入和農村收入的差距,造成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應以死者戶籍來區分適用城市標準還是農村標準?各地法院在實踐中的判決是不一樣的。現在有的法院還是以死者的戶籍作爲適用城市還是農村標準的判斷條件。作爲受害者,我們應該爭取同命同價

(04)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①死亡人在60歲以下:死亡賠償金=受訴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收入×20年②死亡人60週歲以上75週歲以下:死亡賠償金=受訴人民法院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城鎮居民人均收入×[20實際年齡-60)]